人民政协网3月21日电(记者 吕金平 通讯员 吕林彦)近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张某胜注册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招录被告人张某捷、王某平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张某捷、王某平按照张某胜的要求,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寻找需要做广告推广的“客户”并与“客户”协商价格。价格谈妥后,张某胜将“客户”的网站链接发送给“代理”张某龙(另案处理),张某龙利用他人的正规资质为“客户”套上合法外衣(即“套户”)。之后张某胜利用徐某武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并扣除佣金,再向张某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广告推广费用。2023年7月至12月,张某胜等人明知“客户”的广告系虚假贷款网站,仍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广告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20余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胜、张某捷、王某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张某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捷、王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构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点:第一,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还是帮信罪中“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从行为方式上看,前者强调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诈骗短信、发布诈骗信息等,属于信息通讯层面的行为;而后者强调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作广告、拉客户或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投放广告以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属于网络平台层面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胜等人通过网络平台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第二,为帮助网络犯罪推广而注册成立公司,后与公司其他人员共同实施广告推广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决策后,由直接负责人实施的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组织。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或是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均不构成单位犯罪,而属于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本案中张某胜以招揽非法网络软件推广为目的注册成立网络公司,公司成立后亦以通过网络平台为非法软件提供网络推广为主要经营业务,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行为。
【警方提醒】
“吸粉引流”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方式。电信诈骗上游犯罪分子通过高薪招录话务员、推送广告、直播博主做推广引流(点击链接、添加社交软件等)任务,引诱受害人与上游诈骗分子建立联系,致使受害人成功进入上游诈骗分子预先设立的诈骗圈套,再由上游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甄别各类客服推广宣传信息,谨防上当受骗。